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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16 11:03:27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继续教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同意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于下一学年开学前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为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课程修读

第六条 最短学习年限2.5年,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因休学或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可延至5年。

课程修读原则

1、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以录取当年所制订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2、学生修读课程的顺序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3、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必须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登记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上机操作、作业或作品等不同形式。其中,试卷考试和上机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作业和作品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成绩及格者注明“补考”字样记入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读或重修考试,考试成绩注明“重修”字样记入档案,重修考试一般随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学期补考时间进行。在学习年限内,学生可多次申请重读或重修考试。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考记分,缓考无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考(包括参加考试未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记入档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重读或重修考试。对考试作弊者,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并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和测验后,方可参加考核。凡无故缺课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上者或缺作业、实验和实习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处理。对补齐作业、实验和实习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补考或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存入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免考与免听

(一)学生已修读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免考。

1、已修过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同等或更高层次的相同专业、相同课程及课时并取得合格成绩者。

2、已取得同等或更高层次的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3、已取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证书,即可申请免修免考一门课程性质与证书属性相近的课程,每位学生最多允许免修免考三门课程。

4、已取得人事局省二级及以上计算机等级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文化基础》。

5、自入学当年算起前三年内通过全国三级英语考试者可免修英语课程。

符合免考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持课程成绩单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教学点提出免考申请并填写免考申请表,由各教学点认真审核后统一填写免考课程申请汇总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人员审核批准。每位学生的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本专业总课程的三分之一。

(二)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已修完该课程顺序之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且前一学期的学期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学生可以凭学习笔记、完成作业和前一学期的各课成绩单等材料,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该课程免修考试,经成人专科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考核合格,即修完该课程。

课程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三)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且前一学期的学期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可以持前一学期的各课成绩单及复印件,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免听某门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交成人专科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不参加听课,但须交作业,参加期中和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和考试卷面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的各课程成绩,每学期通知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毕业时与毕业鉴定表一并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如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转学、转专业者,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批准并开具同意转入证明,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经学校研究后酌情办理。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学生。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统计,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通知书,一学期内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学生所学专业下一届无后继班可供复学时,一般不予办理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持休学通知书,于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五十学时及以上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备案。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思想品德优良,无任何违纪行为,每门课程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每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凡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一年之内若有悔改表现,可撤消原处分。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鉴定。学校应着重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及学习成绩等方面作出评语。学生的毕业鉴定列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按规定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加补考、重修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且不超过二门(含二门)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三个月后至半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进行重修考试一次,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学习年限后的重修考仅限一次,要求参加重修考的学生须在1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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