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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16 11:26:09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校外教学点的办学质量,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点设置

第一条 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本部以外设立的各类函授站、教学点或学习中心(以下统称为教学点),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行政上接受设点依托单位的领导。

第二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合理设置教学点。教学点一般设在生源相对丰富、交通便利、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地区。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设一个教学点。

第三条 设点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并能得到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支持,具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及符合办学所需的师资、场地、设施等基础条 件。

第四条 有意向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设点依托单位需向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书面合作申请,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办学的各项条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确认后,双方应达成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合作办学协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设点依托单位负责所设教学点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经合法备案后的教学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以“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XXX(设点依托单位)教学点”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章 教学点主要职责第六条 教学点一般应配备负责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教学管理事项;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教学点应聘请有一定教学经验,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能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要求的专兼职辅导教师。辅导教师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第八条 教学点应提供各个教学环节所必备的教学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施;应有网络教学的基本条件及设备,能利用学校网络课程资源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九条 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招生、学籍、教学、教务、财 务、师资聘用、培训考核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档案。

第十条 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学费催缴等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及时向学校汇报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学校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把与学校的合作办学行为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点每年必须参加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的年检,于每年 11 月底向学校报送书面年检总结,并配合学校做好教学点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章 招生和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点应以其规范名称对外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实行招生代理。

第十四条 每年初教学点应向学校提出当年度招生申请,并根据学校同意的招生计划和宣传口径,做好当地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报名确认、考前辅导等工作。考生现场确认后及时将确认情况按学校要求的格式上报。

第十五条 成人高考录取结束后,教学点应按照学校提供的录取名单及时、准确地将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有关材料 寄发给学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新生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学生日常学籍管理,负责汇总办理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更手续的学生申请表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核。

第十七条 教学点对要求参加课程进修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全部手续由教学点统一向学校办理。

第十八条 教学点应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毕业资格初审、毕业生电子摄像、《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和毕业鉴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点负责统一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生毕业档案,并发放给毕业学生。

第四章 教学和教务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表,并及时将课程表发到学生手上,若确因需要调整课程或课程开设的先后次序,须请示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点应认真协助学校做好教师的聘任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将本学期拟聘教师情况上报学校,经审核同意后上岗。教学点应负责安排、落实教师的教学工作,督促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成人学生的特点安排教学进度,认真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学点应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辅导 资料。教材的订购、结算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点学生的课程补考、缓考、免考、重修等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点应认真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的到课率,做好学生考勤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工作原则上由教学点具体实施,必要时可由学校组织考试;试卷及考试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宁波大红鹰学院成教学院严肃考场纪律的规定》和《宁波大红鹰学院成教学院成教考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落实考试考务工作,并配合好学校巡考人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后一个月内,教学点应按学校规定做好试卷批改和成绩评定,并将由教师签名、教学点盖章的学生《成绩单》上报学校。

第二十七条 教学点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课程成绩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学校教学平台打印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教学点应重视做好教学评估工作。按时开展教学检查,不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教学评估。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对教学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第五章 学费收缴与管理第二十九条 教学点负责公示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检查、督  促学生及时通过学校网上缴费系统缴费,认真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第三十条 学费收款票据由学校向学生出具。学校按协议约定分成比例给教学点的分成款项,教学点应给学校出具正规收款票据。第六章 教学点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 教学点出现设置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他事项变更需及时向学校报告。第三十二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第三十三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办学。 

1.不能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2.办学混乱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 3.不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4.进行合作协议以外活动,损害学校声誉的; 5.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受到处理的; 6.连续两年招生人数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7.按时缴纳学费率低,存在严重财务隐患的。第三十四条 对限期整改的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学校将减少 合作办学项目及招生指标或暂停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合作办学,并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双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对遗留问题做出妥善处理。第七章 其他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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