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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14 11:46:02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各省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凡按照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须凭本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属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因应征入伍、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应于入学报到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向所属函授站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属函授站审核,报学校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认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经复查合格者,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新生应在学籍电子注册后3个月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完成学籍信息自查。

  第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向所属函授站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函授站在开学后2周内应将本站点在读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其参加的教学活动,学校不予承认。

  第九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有双重学籍。

  第十条 凡因保留入学资格、学籍异动和延期毕业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均按实际就读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修完学业。专科基本学制为2.5年,有效学习年限为2.5年至6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5年,有效学习年限为2.5年至6年;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有效学习年限为5年至8年。有效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计算,休学年限计算在内。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 请假和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1学年内累计超过1个学期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要求不休学,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面授课程考勤由所属函授站或任课教师负责;网络授课考勤由网络教学平台按照学生在线课件学习情况记录生成。学生考勤记录作为课程考勤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以下统称为“毕业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百分制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五级制总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为考核合格标准。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均安排期末考试和补考。期末考试总评成绩由考勤成绩、作业成绩和试卷成绩组成,其中考勤成绩占10%,作业成绩占20%,试卷成绩占70%。补考总评成绩按照补考试卷成绩评定,不计考勤成绩和作业成绩,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均按60分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要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函授站应加强对学生作业收交、批改等情况的管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学校对函授站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7日内向所属函授站提出查阅试卷申请,由函授站组织人员审阅核查,学生本人不得自行查阅试卷。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查卷。

  确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或录入有误,函授站按照成绩变更流程,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查卷结果一般由函授站在受理查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和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在课程考核前在线提交缓考申请,经所属函授站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在考前提出申请的,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未参加课程考试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相应课程以缺考论处,考试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毕业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均不予缓考。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合格或者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补考。补考缺考或补考后的总评成绩不合格者直接进入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毕业课程、重修课程均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重修一般在开学后第3周进行。由学生本人在线提出申请,办理重修手续。课程重修者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重修学分学费,未缴纳重修学分学费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该课程重修成绩及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重修一般选择本学期有开课计划的班级插班进行,并参加该班级同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无开班教学的课程,原则上不安排重修。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程重修考核不合格,须再次重修;选修课程重修考核不合格,可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同培养层次的相同学分或高学分课程。

  因学校专业设置或专业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课程不再开设时,学生可直接申请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学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规定者,可在开学后2周内在线提交申请,提供成绩证明及合格证书,经所属函授站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者;

  (二)因特殊情况连续2个学期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本人在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应征入伍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工作原因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经济困难原因须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证明。休学申请须经所属函授站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学生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学时间,须提前报学校审批,休学及复学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满要求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须于休学期满前2周内在线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所属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二)因病休学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

  (三)应征入伍在退出现役后2年内,如需继续学习,须提供退出现役证明;

  (四)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无后续年级,可以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转入相应年级新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

  (六)休学期间或服役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转专业、转函授站和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就读,如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转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可享有1次转专业机会。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在线提交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生效。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报考专业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以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入学已满1年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申请转函授站。由本人在学期开学初在线提出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和待转入函授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转学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和外校转入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在转入前所获得学分按照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规定执行。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未能通过新生入学复查者;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或暂缓注册逾期者(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旷课超过1学期及以上者;

  (五)因病或特殊原因,确定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学制期满,所获总学分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三分之二,且未申请延期毕业者;

  (七)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的,经所属函授站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符合退学条件但学生本人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由所属函授站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满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对作出退学处理的,函授站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告知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并修完规定课程者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1学年者,可申请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生若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处理;若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鉴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制期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所获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毕业鉴定通过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制期满,所获总学分超过(含)毕业最低学分三分之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者可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或者补修学分,重修成绩合格或者补修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日期为发证日期。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制期满,所获总学分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申请者按照退学处理。延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

  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实施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只出具一次,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学院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成院发〔2019〕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嘉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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