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四章

浙江成考网小编整理了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四章,仅供参考,感兴趣的考生可以参考一下复习备考。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1)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
(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
(3)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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